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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修正

一、勞動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申請書),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0405103802號令修正發布。

二、本次修正重點係針對申請應備文件修正免除檢附居留證影本、審查費收費正本,另依總統104年6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41號令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0條條文之規定,併同修正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其申請工作許可之工作時間。

三、經查就業服務法第50條條文略以: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四、檢附勞動部來函、發布令及申請書(如附件),相關事宜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薛曉珊小姐(聯絡電話:02-238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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