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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有關「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情形

一、依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04年5月16日公保規字第10400047243號函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業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月12日及19日施行;另公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自同年6月19日施行。

三、本次公保法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標準比例增給。(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增定非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追溯自103年6月1日起得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另明定渠等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104年5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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