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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含105年2月1日退休案)得經教職員同意,提前結清個人已提繳之儲金專戶

一、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104年11月13日儲金業字第1041001963號函辦理。

二、現行儲金給付作業期程,教職員儲金帳戶之本息,須俟退休生效日後2個月內給付。依該會董事會決議,得以2階段方式給付。是以,依上開規定於3個月前向該會申請之退休案,且無須補件或查證者,得經教職員同意後(同意書如附件),於該會審定時,即提前結清業已提繳之教職員個人儲金專戶本息,並於生效日當天與舊制退休金一併核發;而結清後至生效日期間,自主管機關、學校及教職員個人所提繳之本金,則由本會以無息方式核發,一經同意,因專戶即已結清,故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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